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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外?不意外?漫談意外保險之二

問題: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,保險公司理當拒賠,但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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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外?不意外?漫談意外保險之二

問題: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,保險公司理當拒賠,但是,什麼叫做故意行為?

1. 吸毒過量致死,算是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嗎?

2. 廟公過火跌倒,好慘,拿不到理賠,嘔不嘔?公道在那裡呢?

要談意外險的理賠糾紛,有一種情況絕對不能錯過,那就是故意行為。

故意行為,在這邊我所說的意思是,被保險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發生。其實這一種行為,不僅僅是構成意外保險的拒賠事由,幾乎所有的保險也都部會理賠。唯一的例外,就是人壽保險的自殺條款,被保險人於投保兩年後自殺者,保險公司仍應理賠。

我這樣說起來好像很輕鬆,反正事故是故意造成的就不賠,理賠人員處理起來容易的很,但其實並不然喔。有許多案例中,故意或者是非故意,往往只有一線之隔,界線十分模糊的。

我們從簡單的案例入手吧。

被保險人注射毒品過量死亡,意外保險賠不賠?

一般而言,吸毒者注射毒品,是為了滿足毒癮,其目的絕非在自殺,因此,有人以為,若因吸毒過量暴斃,說這樣的情形是故意的自殺行為,似乎有點牽強,反而這個問題該是檢討另一個拒賠事由「犯罪行為」。

然而,法院卻是有不同的看法,說:所謂故意致保險事故發生,係指行為人對於保險事故之結果,已預見其發生或發生不違反其本意而言。如被保險人之死亡,係因多重藥物濫用之交互作用而致死,且其對於濫用毒品及管制藥品,將可能肇至身體受傷甚至致死之結果,顯可得預見,實屬故意且以違法之行為致保險事故發生,保險人即無給付保險金之責任。

那接下來,我想進一步問一問大家,五金行老闆在寺廟盛典中參加過火儀式,不慎跌倒遭受大面積灼傷,意外保險理不理賠?

據報載,事情經過大致是這樣的:五金行老闆兩年前參與台中市明德宮天聖堂改建工程,並擔任該廟的董事職務。同年七月十一日,新廟完工落成,該廟特別舉辦為信徒祈福、驅避災邪的過火儀式。當時老闆穿著布鞋踩在長達十台尺的火路上,即將行至末端時跌倒,他一時心慌,一屁股坐在火堆上,又用手肘撥擋,致手腳、臀部、臉部被大火烘烤成傷,全身有百分之三十四受到二至三度的灼燙傷。

參考一下前一個案例的法院說法,也許大家會得出不必理賠的答案,因為五金行老闆在過火之前,應該可以預見保險事故發生的可能性,而且縱使是被灼傷,也不違反其參加這項活動儀式的本意,只是被灼傷的輕重程度不一樣罷了。不過呢,這個時候法院又有更高明的見解出現了。

法官認為,「除外責任條款」是指,保險業者對於拳擊手、摔角選手、賽車手於工作或表演發生意外時,可以拒絕加以理賠,但在此案中,保險公司過度擴張解釋「除外責任條款」,若按其說法,在路上走、游泳、升火煮飯、搭乘飛機等,都有危險性,是不是保險公司都不用賠,加上保險公司無法證明林是故意參加危險的過火儀式。因此未採信保險公司的說法,判決五金行老闆勝訴。

看到這裡,我想大家都有點霧裡看花了。不過,保險理賠訴訟案就是這樣,尤其是意外保險,類似的案情會出現不同的勝敗結果,無奈啊,但保險公司的律師會更無奈,因為輸家大部分都是他們包辦了。

劉北元的保險世界,我們下回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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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《保險法》權威,曾任律師,擁有逾20年法庭訴訟經歷。 現任北宇管顧總經理、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理事。 經手數百件保險理賠案及糾紛調處申訴,處理重大理賠金額達數百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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